日前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名下有一筆自用住宅用地,但地上房屋原為父親所有且未辦理繼承登記,現欲出售該筆土地,是否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需具備以下要件: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出售前1年內未做營業或出租使用。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 公畝部分。
- 一人一生享用1次為限。
- 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其建築工程完成應滿1 年以上。
稅捐處說明,雖然房屋未辦竣繼承登記,名義上所有權人仍為被繼承人,但在遺產分割前,已為各繼承人公同共有,故出售土地只能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繼承房屋的應繼分比例計算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雖然地上房屋尚未完成繼承登記程序,但只要符合規定,仍可按應繼分比例享受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