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第21號颱風康芮來襲,台中市政府宣布明(31)日停止上班上課,勞工局表示,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目的及概念不同。若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要求勞工於當日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對於應雇主要求而願意配合出勤的勞工,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
勞工局說明,雖然目前勞動法令並無颱風假規定,仍應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於天然災害發生時,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確因天然災害等因素,其工作地、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有阻塞交通等情況致未出勤時,雇主不宜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的處分。
勞工局長林淑媛提醒,如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出勤加班或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者,加班部分,雇主應就勞工加班時數,依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停止假期出勤繼續工作部分,除工資部分應加倍給予外,雇主亦應於事後給予補休1日。
前項所稱事後補假休息,至遲應於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休假期日,另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於團體協約載明,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30日內為之,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3日。
勞工局補充,為維護勞工於天然災害、事變、突發事件發生時的出勤權益,已彙整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相關資訊並放置於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網站(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 ),供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查詢並有所依循,市民如有勞動權益等相關問題亦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逕洽勞工局(西屯區台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10/30*7)*勞工局
新聞發布單位:台中市政府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