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鼓勵縣民選用低汙染車輛,推動永續發展並落實節能減碳政策,金門縣稅務局表示,配合中央修正『使用牌照稅法』,本縣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原於114年12月31日屆滿,已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持續提供縣民實質稅賦優惠。
稅務局表示,依據114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之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規定,金門縣政府公告延續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措施,免稅期間如下:
· 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 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
該局說明,凡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不含油電混合車,且車籍地址登記於金門縣者,免徵使用牌照稅將由稅務局主動辦理延續,省時又便利。如有任何疑義問題,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 082-325197分機307 翁小姐洽詢。

